常見問題
住宅租賃之租賃期間至少要有30日以上。
租賃期間內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「調漲」租金;但若房東願意「調降」租金,則不受限制。
押金之用途在於,若房客於租屋期間有積欠租金、水電費、瓦斯費、管理費;或因為可歸責於房客的原因造成房屋或設備損壞;或房客有提前終止租約等違約情形時,房東就可以由押金中扣抵,以保障本身權益。
(押金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的總額,如超過者,房客得要求以超過的部分抵付租。)
房客:應於簽訂租賃契約之同時,支付押金給房東。
房東: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,如果房客沒有欠費、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,房東就應該在房客交還房屋時,將 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。
無獨立電錶:依每度金額計算電費時,「夏月」及「非夏月」之每度電費金額應分別詳列。
有獨立電錶:房東應按電費單所列金額收費。
原則:房東修繕租賃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時,損壞係因自然耗損或正常使用所致。
例外:房客修繕租賃雙方約定由房客負責修繕,損壞是由房客所造成。
原則:不得轉租,未經房東同意,房客不得將房屋之「全部」或「一部」轉租給其他人。
例外:可以轉租,須經房東同意,房客才可以將房屋之「全部」或「一部」轉租給其他人。
不得轉嫁房屋稅或地價稅
(民法規定,房東應負擔房屋的一切稅捐,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亦規定房屋稅或地價稅由房東負擔。)
不得禁止申報租賃費用支出
1.個人只要有所得就應該要繳納所得稅,房東亦不得為逃漏所得稅之行為。
2.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中已明訂,房東不得禁止房客於申報所得稅時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。
不得禁止遷入戶籍
1.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中已明訂,房東不得禁止房客遷入戶籍。
2.房東若不願意配合者,房客可以檢附租賃契約書,請戶政事務所查明居住事實後,辦理遷入手續。
不得禁止申請租金補貼
1.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,「無須」事先取得房東同意。
2.房客若遇到房東刻意刁難或以「調漲租金」或「提前終止租約」等不當手段,限制或阻止申請租金補貼,可向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地政局(處)或消保官提出申訴或檢舉。
3個月前通知: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。
30天前通知: 1.房客積欠租金或費用總額達2個月之租金額。
2.房客擅自將房屋變更為非居住使用。
3.房客未經同意,將房屋轉租他人。
4.房客故意毀損房屋或設備,不為修繕或賠償。
5.房客未經同意或未依法令規定,進行室內裝修。
毋須提前通知:違法使用房屋、存放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建築結構安全。
30天前通知: 1.房屋有修繕之必要,房東遲未修繕。
2.非房客所造成之房屋滅失。
3.房客因為疾病、意外,而有長期療養之需要。
4.第三人就房屋主張權利。
毋須提前通知:房屋有危及房客(或其同住者)安全或健康之瑕疵。